LMS知識社群高苑首頁登入
位置: 法律與生活 > 討論區 > 討論
舉證責任!
1樓
檢察官負有舉證責任,證明被起訴者有罪之證據,法院才能判決有罪否責,即便起訴仍屬無罪,此即一般所稱原則!

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,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。
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,應諭知無罪之判決。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、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次按認定不利於 被告之事實,須依積極證據,茍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 事實之認定時,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,更不必有何有利 之證據。
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,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 ,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,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,其為訴訟 上之證明,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,而得確信其 為真實之程度者,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,倘其證明尚未達 到此一程度,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,致使無從為有罪之確信 時,即應為無罪之判決。
2樓
有證據就是有罪,沒證據就是沒罪
回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