LMS
知識社群
高苑首頁
登入
中文(台灣)
English(US)
Q&A
線上人數:
4
法律與生活
103D
(2015-01-28~2015-07-10)
課程功能
課程活動(公告)
上課教材
課堂整理
課程說明
課程行事曆
討論區
(16)
小組專區
共享的筆記
作業
問卷
線上測驗
最新討論
re: 撤回與撤銷之效果!
(07-30)
re: 個人資料保護法
(07-30)
re: 舉證責任!
(07-30)
毀損債權?
(05-02)
刑法探討!
(05-02)
...更多
課程資訊
訪客: 65934
文章: 1
討論: 16
容量: 剩餘
1024 MB
(1024 MB)
老師: 劉榮村
助教: 無
閱讀權限: 開放旁聽
位置:
法律與生活
>
討論區
>
討論
舉證責任!
(劉榮村老師,
power9199@yahoo.com.tw
, 2015-05-02 20:47)
1樓
檢察官負有舉證責任,證明被起訴者有罪之證據,法院才能判決有罪否責,即便起訴仍屬無罪,此即一般所稱原則!
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,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。
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,應諭知無罪之判決。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、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次按認定不利於 被告之事實,須依積極證據,茍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 事實之認定時,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,更不必有何有利 之證據。
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,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 ,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,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,其為訴訟 上之證明,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,而得確信其 為真實之程度者,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,倘其證明尚未達 到此一程度,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,致使無從為有罪之確信 時,即應為無罪之判決。
(王晴加,
m004221680@mail.kyu.edu.tw
, 2016-07-30 21:11)
2樓
有證據就是有罪,沒證據就是沒罪
回應
Copyright © KAO YUAN University. All rights reserved.
系統負責單位:系統發展組 TEL :07-6077736
高苑科技大學
建置
大塚資訊
技術協助
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,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。
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,應諭知無罪之判決。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、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次按認定不利於 被告之事實,須依積極證據,茍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 事實之認定時,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,更不必有何有利 之證據。
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,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 ,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,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,其為訴訟 上之證明,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,而得確信其 為真實之程度者,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,倘其證明尚未達 到此一程度,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,致使無從為有罪之確信 時,即應為無罪之判決。